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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案例】智库首推!全国首例证券支持投资者诉讼案

2018-03-05 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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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全国首例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提起证券赔偿诉讼的民事案件,入选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证券投资者公益性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或为投资者聘请律师的方式支持中小投资者进行证券纠纷民事赔偿诉讼

裁判

要旨

证券投资者公益性保护机构以诉讼代理人身份接受中小投资者委托或为其聘请律师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支持诉讼相关规定的,应予以准许。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并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全文字数:1470 字

阅读时间:8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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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斌等共计十四名原告系匹凸匹公司(原“多伦股份”)的投资者。2016年3月,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多伦股份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包括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以及2013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虚假陈述行为。原告认为,匹凸匹公司未及时披露其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其损失,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故将匹凸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鲜言和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的恽燕桦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诉请判令鲜言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33万余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本案系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对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公益性保护机构,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诉讼代理人或代为聘请律师支持原告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支持诉讼人通过从物质上、法律上给予帮助以及选派有法律知识的人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等方式支持投资者诉讼,可以有效弥补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在知识上的欠缺和能力上的短板,降低其维权成本,在个案中平衡当事人诉讼能力。证券支持诉讼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及民事公益诉讼方面的重大创新,对于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及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系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侵权赔偿诉讼。对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证监局既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匹凸匹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则可据此认定匹凸匹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过错。对于原告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主张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均予以支持。关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被告鲜言时任匹凸匹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应当明知公司重大担保事项应按《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外披露,但其未尽管理职责,系涉案虚假陈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对原告损失承担首要的赔偿责任。匹凸匹公司作为被处罚的上市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恽燕桦作为被告匹凸匹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系《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当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案件来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斌等诉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及鲜言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16)沪01民初166号]


合议庭成员:张冬梅、桂佳、陈幸学

案例编纂:上海一中院  单素华、黄佩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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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佳运

执行编辑/吴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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